一、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是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,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组织形式。
二、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。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。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,协调学校内部关系,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,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,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,为创办“高质量、现代化、特色明、国际性”的全国知名学校而开展工作。
三、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,其决议、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。
四、教代会的代表以级组、行政部门、后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,凡本校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(包括代课、临工人员)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代表名额约占全校在岗教工的三分之一。
五、教代会应有教师、职工、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。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%。其中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。如代表因故离校,由所在部门的教工补选代表。
六、在一般情况下,教代会每两年一届,每学期召开一次。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,遇有重大事项,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
七、教代会会议期间,由主席团主持会议。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名,经党支部审查同意,由教代会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。
八、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:
①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,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②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、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,并提出意见。
③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,工资调整等方案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,并提出意见。
④监督学校各级领导,定期民主评选干部。
⑤收集、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,并提有关部门研究办理。
九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,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。校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,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,为教代会正常生活提供条件,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。
十、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作委员会作为大会期间常设工作机构。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,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。